第一章 意义、适用范围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职教集团中学校与企业资源的优化组合,做大做强校企合作项目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教集团内学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、人才培养、队伍建设、实训基地建设、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与服务、社会培训、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(以下简称项目合作)。
第二章 合 作
第三条 项目合作的原则: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、合作共赢。
第四条 项目合作的目标是:加强职教集团内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,形成良性互动,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,推动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。
第五条 合作对象
职教集团内各成员单位。
第六条 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
合作项目能促进学校办学特色、专业特色品牌、培训品牌建设,提升教学、科研水平,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,以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第七条 合作形式
(一)股份制合作形式
(二)“订单”培养形式
(三)合作教学形式
(四)教学见习形式
(五)工学交替形式
(六)共建实习、实训基地形式
(七)合作经营实训基地形式
(八)顶岗实习与就业形式
(九)合作培训形式
(十)产学研形式等
第三章 项目运作
第八条 运作流程
(一)项目论证
各院校引进校企合作项目时,应与合作单位深入协商,充分进行项目论证。
(二)合作协议书(合同)签署
由合作双方酝酿形成校企合作协议。
(三)项目过程控制
项目在实施过程中,不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、履约情况,做好项目实施的服务协调工作。
(四)项目评估
校企合作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牵头,按照合同(协议)内容对完成情况评估,报职教集团秘书处备案。
第四章 管 理
第九条 资产管理
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,承办项目的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。购置或合作企业赠予学院的仪器设备,按各学校相关程序办理入账手续。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,涉及资产的处置按协议及相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
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、学、研成果按协议规定明确成果所有权。
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
校企合作项目费用按各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
校企合作项目由职教集团秘书处统筹,部门每年末需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,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。
第五章 项目奖励
第十三条 奖励
1.开发实习基地的奖励
每年每开发建设一个可一次接纳学生40人以上真正实习的实习基地(含40人),校企各得10分。开发建设一个可一次接纳学生40人以下真正实习的实习基地,校企各得6分。
2.合作项目研发的奖励
每年校企进行项目合作研发,产生效益在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,校企各得10分;产生效益在50万元以下,20万元以上(含20万元),校企各得8分;产生效益在20万元以下,校企各得6分。
3.学生顶岗实习的奖励
每年企业接收学校300名以上学生顶岗实习(含300名),校企各得10分;企业接收学校300名以下,100名以上学生顶岗实习(含100名),校企各得8分;企业接收学校100名以下学生顶岗实习,校企各得6分。
4.接收毕业生的奖励
每年企业接收学校300名以上毕业生(含300名),校企各得10分;企业接收学校300名以下,100名以上毕业生(含100名),校企各得8分;企业接收学校100名以下毕业生,校企各得6分。
5.企业员工参与学校教学的奖励
企业每年有30人次以上员工参与学校教学(含30人),校企各得10分;企业每年有30人次以下,10人次以上员工参与学校教学(含10人),校企各得10分;企业每年有10人次以下员工参与学校教学,校企各得10分;
6.学校为企业培训员工
学校每年为企业培训员工200人次以上(含200人),校企各得10分;学校每年为企业培训员工200人次以下,100人以上(含100人)校企各得8分;学校每年为企业培训员工100人次以下,校企各得6分。
7.企业为学校培训教师的奖励
企业每年为学校培训教师100人次以上(含100人),校企各得10分;企业每年为学校培训教师100人次以下,50人以上(含50人)校企各得8分;企业每年为学校培训教师50人次以下,校企各得6分。
8.企业在学校开展订单班的奖励
企业每年在学校开展订单班200人以上(含200人),校企各得10分;企业每年在学校开展订单班200人以下,100人以上(含100人)校企各得8分;企业每年在学校开展订单班100人以下,校企各得6分。
9.其他项目的奖励由职教集团秘书处组织认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职教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。